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忽視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以免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數據顯示,去年,上海超出10%的勞動爭議由于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有關專家指出,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在各地好多勞動者身上都有。由于未能及時申訴,等到打算訴諸法律時,卻不知已經超出法定時效,喪失維權機會。
據悉,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錯過了;二是部分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之后,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卻又沒有及時提出。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于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
為此,務工人員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不要明知用人單位“欠薪欠保”,依然選擇“追薪拖到年關”,這很可能要吃虧。
另外,專家提醒,勞動者不要有僥幸心理。雖然超過時效,仲裁委不受理,還可以告到法院。但是,這時的勞動者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還很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勞動者的權益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