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保護工人在剪切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剪切設備安全生產,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液壓剪切機械中剪切鋼板、型材、鋼坯和類似紙質材料等普通及專門化的剪切機械(以下簡稱剪切機)。
1.3 本標準是剪切機設計、制造、使用、維修和管理等部門的安全基本法規。
當地安全監察部門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1.4 剪切機的設計制造,應按本標準和現行有關技術條件等規定進行,必須保證安全、可靠和操作維修方便。
1.5 新設計制造的剪切機,進行技術鑒定時,必須對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結論,鑒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
鑒定會須有國家勞動安全部門授權的剪切機安全技術管理單位和地方安全監察部門參加。
1.6 剪切機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包括搬運、安裝、使用及維修時應采取的安全與衛生措施和易損件明細表等)。
1.7 劈切機在設計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術措施和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考慮安全技術的要求。
2 主要結構、部件的安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不影響功能的情況下,機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準有鋸齒狀及銳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險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臺面的高度應便于操作,一般應在750 ̄900mm之間。
2.1.3 主要受力構件,如機架、刀架、壓料裝置等用焊接連接時,必須保證結構強度要求,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夾渣、弧坑等缺陷,焊縫的內在質量應檢查。
2.1.4 主要受力構件的焊接,必須在0℃以上的環境溫度中進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區引弧。焊后應進行退火處理。
2.1.5 剪切機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銷釘等緊固件,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松措施。
2.2 機架與刀架
2.2.1 機架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2.2.2 機架與刀架的導軌間隙,應調整方便、鎖緊可靠。
2.2.3 刀架(指運動刀架或滑塊,以下簡稱刀架)應滿足設計所規定的剛度、強度和刀片承壓面的抗壓強度。
2.2.4 刀架操縱機構動作應相互協調,所有工作規范內的動作應平穩、靈活、可靠。當離合器脫開后刀架應可靠地停留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在設計上,必須排除刀架自行滑車的危險性。
2.2.5 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必須至少設置一種可靠的安全裝置。
2.3 壓料裝置
2.3.1 剪切過程必須有先壓緊而后剪切的順序動作。應有足夠的壓料力和足夠數量的壓料腳,其底面應平直、完整。
2.3.2 對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機,壓料防護裝置在高度上必須是可以調整的,底面與工作臺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被剪鋼板厚度+8mm。
2.4 擋料裝置
2.4.1 擋料裝置(包括前、后擋料裝置)應具有擋料準確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結構。
2.4.2 擋料裝置應便于剪料,應設有當被剪材料卡死時,不直接用手搬動就能順利排除的后擋料退讓機構。
2.4.3 必要時前擋料裝置應設有角度擋料器,以便剪切帶有角度的工件。
2.4.4 擋料裝置應設有便于讀數的標尺或數字顯示機構。
2.5 托料裝置
2.5.1 剪板機應設有托料裝置。前托料裝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轉、升降等動作,但必須是安全可靠的結構。
2.5.2 棒料剪切機應有分料裝置及托送料裝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斷料時的事故隱患。
2.6 離合器與制動器
2.6.1 離合器與制動器在工作時,聯鎖必須可靠。
2.6.2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2.6.2.1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聯鎖控制動作應靈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制動彈簧,工作性能應可靠,并應防止螺栓折斷彈簧飛出。
2.6.2.3 氣動摩擦制動器應有能防止油脂、水等進入摩擦面上的結構設施。
2.6.2.4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主軸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30°,實際制致力角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6.2.5 氣動摩擦離合器中氣動摩擦片(或塊)的比壓,工作溫升及線速度,應在摩擦材料允許的范圍內。
2.6.2.6 電磁離合器應設有冷卻潤滑系統(干式除外)。
2.6.2.7 電磁離合器必須防止剪切離合器和制動離合器同時吸合的可能性。
2.6.3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2.6.3.1 離合器中承受沖擊(轉鍵、滑銷、牙嵌等)的零件,其沖擊韌性和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必要時應對其內在質量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2.6.3.2 轉鍵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擋塊應與轉鍵的鍵尾接觸良好。
b. 凸輪擋塊與其轉軸的連接必須可靠,并應裝設緩沖機構。
c. 轉鍵在鍵槽內的轉動應靈活、可靠。
2.6.3.3 滑銷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月牙叉應在與滑銷完全脫離接觸后,主動部分才能帶動從動部分旋轉運動。
b. 滑銷、月牙叉在滑槽內的移動應靈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單次行程操作后,應能及時復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況下,應不會被外力推動而壓下。
2.6.3.4 剛性離合器操縱機構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須安裝正確、牢固、不得因受振動而產生松動。
2.6.3.5 與剛性離合器相聯鎖的各種帶式制動器,主軸的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10°,實際制動角度符合有關的規定。
2.6.3.6 制動帶的實際接觸面積應滿足制動要求。
2.6.4 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系統
2.6.4.1 控制離合器的連桿機構,在失去平衡控制時,必須能防止離合器自動嚙合;在消除施加在離合器上的作用力時離合器應能自動脫開。
2.6.4.2 在使用由氣動元件控制的離合器和制動器時,排出的氣體不允許指向操作位置。
2.6.4.3 在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的系統中,必須裝有安全保險裝置,當有故障時,應能自動地使離合器脫開并使刀架停止運行。在未排除故障時,不能實現重新啟動。
2.6.5 聯鎖裝置
2.6.5.1 離合器應在主機啟動前不能接合。
2.6.5.2 離合器與制動器必須設計成有聯鎖的結構形成,可以是機械聯鎖、電器聯鎖或氣動聯鎖,避免產生不協調動作。
2.6.5.3 當配備有手控及腳控、連續及單程等雙重控制時,必須設計成每次只能操縱其中之一的互鎖結構。
2.7 傳動系統
2.7.1 對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杠桿、聯軸節等傳動零、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或擋板。
2.7.2 傳動系統應設有超載保護裝置。
2.7.3 飛輪應轉動平穩,其圓跳動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2.7.4 飛輪應用紅色箭頭表示轉動的方向。
2.7.5 當飛輪未進入正常運轉時,不允許進行剪切工作。
2.8 刀架平衡裝置
2.8.1 剪切機一般應設有氣動(或液壓、彈簧和重錘等)式的刀架平衡裝置。
2.8.2 刀架平衡裝置應具有活塞、拉桿、彈簧、連桿、重錘、鏈條、平衡杠桿等零件斷裂、松脫或破損時,防止危險的安全結構和保護措施。
2.8.3 刀架平衡裝置應能不靠制動器的作用,當連桿斷裂,供氣中斷,液壓不足或傳動系統其他故障斷開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對刀架實現可靠的平衡,保證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 刀片間隙調整裝置
2.9.1 上、下刀片間隙調整裝置應具有調整準確、鎖緊可靠的結構。
2.9.2 聯合沖剪機的沖孔部分應有對刀裝置。
2.10 刀具
2.10.1 剪切機的刀片在安裝或更換時,必須正確、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 對于象聯合沖剪機等使用多片式組合刀片的剪切機,必須采用相應的保護裝置,如次只使用一個剪切位置的剪切機,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須是被遮擋的,或設有保險裝置。
2.10.3 對于使用旋轉刀片的剪切機、如飛剪,圓盤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須設有滾動送料及壓緊裝置。在剪切位置后面應裝設有工件導出裝置。
2.11 腳踏及操縱裝置
2.11.1 腳踏板應靈活可靠,應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貼有防滑墊,并應保證腳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 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體觸碰腳踏板而啟動,必須在其上部及兩側采用防護罩,并應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溫。
2.11.3 腳踏板(桿)或腳踏開關應用彈簧復位,當去除操作人員的腳踏壓力時,必須能自動復位。
2.11.4 新設計的剪切機不應再采用機械式硬性腳踏杠桿操縱裝置。
2.11.5 操縱剪切機運行的手動開關、手柄等,應當安裝在操作者便于操縱的范圍內,高度應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為宜。
2.11.6 操縱用手柄、手輪、腳踏裝置等應保證操作單一、快速、省力、靈活、可靠。
2.11.7 操縱裝置的操縱方向應與操縱對象所需運動方向一致。
2.11.8 操縱裝置的形狀、顏色應便于操作者區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國際標準文字、符號表示出來。
2.12 梯子、平臺及欄桿
2.12.1 不能在地面上調整和檢修剪切機的部位屬高處作業范圍時,必須設梯子、平臺及欄桿等,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2.12.2 為防止意外啟動,梯子上離站立平臺1m高處,應有一節腳踏桿與操縱控制系統相聯鎖。當合上腳踏桿時,應斷開主傳動控制。
2.13 其他
2.13.1 剪切機上應有潤滑、操縱和安全等各種標牌和標志。對無法加保護裝置的危險部位,應有必要的危險標志。
2.13.2 熱狀態剪切的剪切機,必須對灼熱的加工件設置適當的屏蔽。
2.13.3 與主機配合的輔機(或附屬裝置)的運動應與主機協調一致,凡輔機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設置保護裝置或采取保護措施。
2.13.4 為了防止剪切機(特別是棒料剪切機)的剪切料頭或碎片和迸濺飛出,必須在其危險區加設防護擋板(或防護網)。
2.13.5 剪切機在空載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聲壓級,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3 電氣控制、氣動、液壓系統
3.1 電氣控制
3.1.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4064-83《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及有關的規定。
3.1.2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應與電源電壓、載荷情況及環境情況相適應,在安裝前應做必要的檢查,安裝后需進行安全可靠性試驗。
3.1.3 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牢固,線路連接應當接觸良好,導線接頭應當有防止松脫的措施需要防震的電器及保護裝置應有減振措施。
3.1.4 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并應有明確標志。
3.1.5 對于影響安全控制、顯示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雙回路設計。
3.1.6 剪切機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緊急事故開關,安裝在所有的控制點或給料點。對于在控制點看不見全貌的自動生產線或聯合機組,應配置開車預備音響報警裝置等信號。
3.2 氣動與液壓
3.2.1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壓或氣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壓力。液壓和氣動元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3.2.2 氣動系統中應設有油水分離裝置。氣動、液壓、潤滑、冷卻系統中不允許有滲漏現象。
3.2.3 氣動、液壓系統應設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
3.2.4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當氣壓或液壓突然失壓或供氣、供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或必要的顯示裝置
3.2.5 壓力儲氣罐,筒和壓力油儲油筒的設計、結構和制造工藝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4 安全裝置
4.1 安全裝置應符合的條件
剪切機的安全裝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4.1.1 在設備運轉過程中,使操作者的身體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及進入危險界限。
4.1.2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離脫操縱刀架用的按鈕或操縱桿后,直到進入危險界限之前,刀架應能停止動作。
4.1.3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一旦接近危險界限時,刀架能夠停止動作。
4.2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
4.2.1 對剪切機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防護柵欄、防護擋板、防護罩、防護網之類的遮擋式防護裝置。遮擋式防護裝置的結構形式可分為:固定式、活動式、可調式和局部式等。
4.2.2 遮擋式防護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手或手指從裝置的上下左右前后或者穿過裝置進入操縱危險區。
b. 裝置互相搭接必須可靠,并不與設備運轉部位相觸碰。
c. 用不易被操作者拆卸的緊固件組裝。
d. 要便于觀察、檢修,并不得成為危險發生源。
4.2.3 固定式遮擋裝置在刀架和其他運動部分運行時不得開啟,必須牢固、耐用。
4.2.4 活動式遮擋裝置必須設計成只有發閉裝置后刀架才能運動,打開時刀架即停止運動的聯鎖結構。
4.2.5 可調式遮擋裝置,根據需要可以調整下部縫隙。
4.2.6 局部式遮擋裝置,可防止操作者由工作臺兩側或喉口部進入危險區,并能便于剪切比刀片更長的板料。
4.2.7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上控制刀架的限位開關,不準與人體、材料以及該裝置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件相接觸。
4.2.8 防護裝置的防護長度,一般可按該剪切機的工作臺面的長度進行設計。
4.2.9 采用金屬網做防護裝置時,其網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護裝置時,可選用3-6mm厚的有機玻璃。
4.3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
4.3.1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對操作者無任何危險。
b. 所采用的線路及電子元器件,應能確保安全裝置的功能、強度及壽命。
c. 照明源或其他環境因素的變化都不能影響控制裝置。
d. 具有完善的監控功能。
e. 當人體的某一部分遮斷光線并向危險區域接近時,能使刀架立即停止動作。
4.3.2 投光器與受光器組成的光軸數超過兩條以上時,其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50mm。
4.3.3 若干光軸所組成的垂直平面,距工作危險界限的距離超過500mm時,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70mm。
4.3.4 在刀架行程的范圍內,投光器和受光器應保證在操作時能有效地動作。
4.3.5 凡采用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剪切機,應采取適當的消振措施。
4.3.6 投光器內使用白熾燈作光源時,其受光器應對在離光軸50mm以上的位置,用100W的白熾燈照射時,安全裝置的工作不受影響。
4.3.7 凡是不使用白熾燈作投光器光源時,其受光器必須對來自投光器以外的光線不發生感應。
4.3.8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不允許用作剪切機的啟動或停止刀架運行的操作機構。
4.3.9 允許設計成剪切機的刀架向下運行時起作用,向上運行時不起作用。
4.3.10 電子控制部分,應設有防止陽光直射和對磁場進行屏蔽的裝置。
4.3.11 采用的電器元件以及成套外購的安全控制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的標準。
4.3.12 必須選擇與剪切機行程長度相適應的光軸數和恰當的安裝位置。
4.3.13 該裝置在剛性離合器的剪切機上使用時,要與其他安全裝置配合使用。
4.4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
4.4.1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應具備一次行程一次停止的機構。
4.4.2 只有在雙手同時操作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時,刀架才能動作。
4.4.3 在每一行程中,只有操作者的雙手都離開控制按鈕或操縱桿,剪切機才能進行再次啟動。
4.4.4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的內側之間的最短距離,應不小于300mm,最大不大于600mm。
4.4.5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應裝設在開關箱(或按鈕盒)內。其按鈕的頂端不凸出于該開關箱(或按鈕盒)的表面。
4.5 安全距離
雙手操作按鈕(或光電、紅外投射所形成的感應區)與工作危險區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下式計算的數值:Ds=1.6(T1+T2) 式中:Ds-安全距離,m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1-雙手放開按鈕(或者手與身體遮斷感應響應區)開始,至電磁控制裝置動作時止的時間,ms;
T2-從制運器開始制動到刀架停止運動的時間,ms。
4.6 安全控制裝置的標記
安全控制裝置在專門的制造廠出廠時,應有下列各項標記;
a. 型號及制造編號;
b. 制造廠名稱;
c. 制造(出廠)日期;
d. 安全裝置適用的剪切機種類及性能、剪切厚度及刀片長度;
e. 光線式安全裝置,應標有自手遮斷光線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的時間(單位:ms),并標有有效距離和防護高度(單位:m m);
f.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標有;
(a) 自手離開按鈕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的時間(單位:m s);
(b) 自按下按鈕起,到刀架到達下死點時所需的最大時間(單位:m s)以及相對應的安全距離(單位:mm);
(c) 安全裝置適用的停止時間(指自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到刀架停止時的時間,單位:ms)以及與停止時間相對應的安全距離。
注:①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統按鈕等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② 光線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指光軸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③ 有效距離—系指投光器和受光器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的極限距離(單位:mm)
5 檢驗規則
5.1 安全性能檢驗
剪切機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在對出廠的剪切機按專業標準進行檢驗的同時,應對剪切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驗。
5.1.1 剪切機空運轉試驗,在空載下試驗設計性能范圍內的全部動作是否正常,并對安全裝置的可靠性進行重點檢查。
5.1.1.1 空運轉時間的規定,參照有關技術條件執行。
5.1.1.2 檢驗離合器、制動器順序動作的靈活性、可靠性、在單次行程規范中不允許有連車現象。
5.1.1.3 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與其操縱機構配合動作的正確性,轉鍵、滑銷不得卡死、折斷,彈簧應外于正常工作狀態。
5.1.1.4 檢驗摩擦離合器制動器及電磁控制氣閥聯鎖控制的靈敏可靠、相互協調情況。運轉中摩擦片(塊)不準有燒損現象。
5.1.1.5 檢驗制動器的制動狀態,檢測實際制動角不得大于規定數據。
5.1.1.6 檢驗剪切機的刀架、壓料裝置、平衡裝置操縱機構及互鎖裝置等動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當刀架停止運動時,應可靠地停止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
5.1.1.7 檢驗外露的傳動部分的安全防護情況。
5.1.2 剪切機負荷、超負荷試驗
5.1.2.1 剪切機所有機構、工作系統在負荷試驗中動作應協調可靠、安全。
5.1.2.2 在負荷試驗后,應對剛性離合器進行抽樣拆件的檢查。
5.1.2.3 檢驗平衡裝置的可靠性。
5.1.2.4 剪切機的滿負荷試驗,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2.5 剪切機應按公稱剪切力的120%進行超負荷試驗,試驗方法按有關技術條件進行。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其機械結構,上刀架等部位強度變形情況,考核驗證設計的正確性、安全性。
5.1.2.6 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電氣、液壓、氣動、潤滑和冷卻系統及其附屬裝置的工作情況,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
5.1.3 安全裝置的檢驗
5.1.3.1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的開閉動作及安全聯鎖情況。
5.1.3.2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調節與使用的可靠性、防護的高度及長度。
5.1.3.3 檢驗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安裝情況、安全距離及操作功能。
5.1.3.4 檢驗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接通后的工作狀態,當工作進入正常后,對其安全保護功能的試驗不少于10次。
5.1.3.5 檢驗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擾的情況。
5.1.3.6 檢驗投光器與受光器的安全距離,感應區域及安裝的穩固性。
5.1.3.7 檢驗每根光軸的有效動作的反應時間。
5.1.3.8 檢查主要電子器件安全使用期限。
5.1.4 檢驗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及顯示裝置的有關控制電路的可靠性、顯示的正確性。
5.1.5 電氣、液壓與氣動系統的檢驗,按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5.1.6 剪切機噪聲檢驗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5.2 安全定期檢驗
使用剪切機的單位,須對剪切機實行安全定期檢驗。
5.2.1 剪切機的安全定期檢驗,應每年不少于一次。
5.2.2 安全定期檢驗時應對剪切機的機架結構、主要零(部)件、離合器、氣動液壓潤滑系統、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標準應符合制造廠有關技術要求。
5.2.3 安全定期檢驗應進行詳細記錄并應整理歸入設備檔案。
6 管理與使用
6.1 管理
6.1.1 企業的技術安全部門和設備主管部門必須參加剪切機安裝、大修后試運轉的驗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檢驗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對每臺剪切機要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設備檔案應包括:制造廠名稱、安裝單位及檢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使用中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情況。
6.1.3 建立剪切機安全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定期檢驗與檢修制度、事故登記與報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6.1.4 嚴禁拆卸和損壞安全裝置。
6.1.5 操作者必須年滿18周歲并經過企業部門的專門培訓,熟悉設備性能和維護保養知識,經安全考試合格后方可憑證獨立操作。
6.2 使用
6.2.1 使用單位和操作者必須嚴格按設計制造單位提供的剪切機安全使用說明的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地使用、檢修剪切機。
6.2.2 使用單位在對剪切機進行檢修、調整和在安裝、調整、拆卸及更換刀片時,應在機床斷開能源(電、氣、液),機床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并應在刀架下放上墊塊。
6.2.3 使用單位要保證剪切機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必須有足夠的供裝卸材料、工件和廢料的工作區域,并且周圍不得有障礙物、油脂、油和水。
6.2.4 對于結構陳舊、不便操作、無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的剪切機,經企業領導和設備主管部門及技術安全部門認真鑒定后,確認無改造價值應進行報廢,并嚴禁轉賣。
6.2.5 對于正在使用的剪切機,經技術改造在三年之內達不到本標準要求的,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