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本來應該是件高興的事情,但是很多車主意識到,車只要買了以后,就會不知不覺的陷入一些“陷阱”之中兒無法自拔,一旦遇到問題,就會發現買車時簽訂的合同中,相關的合同條款都是有利于賣方的,甚至有些霸王條款,更是讓人欲哭不能。
時值三月,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河北新聞網特把買車用車時候的一些常見消費陷阱和霸王條款進行了整合,希望能對廣大車主起到一些幫助作用,如果您在買車或者用車的過程中的權益受到損害,可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0311-88631772進行投訴。
消費陷阱一:汽車保險
汽車保險里不乏霸王條款,這些條款在滿滿都是字的合同上處于最角落,并用最淺的字打印,如果不細心,根本發現不了。等到出事故,你才發現所能得到的理賠遠遠少于你想象的,而且理賠過程能夠讓你筋疲力盡。
消費陷阱二:加價提車
如果你實在喜歡這款車,又急著提車,那不得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因為等車至少要等半年乃至更長。
消費陷阱三:只換件,不維修
車輛出現故障,檢查一番后,維修人員第一時間會建議你更換零件,即使這些零件完全可以維修甚至近乎完好,但他們還是會建議更換,一來容易保證維修效果,二是利潤大——這是行業的“潛規則”。
消費陷阱四:瑕疵車只修不退
汽車至今沒有“三包”,任何新車,即使購買只一天,出現重大故障,至多是維修,而不能退貨。而遇到大批次出現問題時,也只是全面召回維修,從未賠償。汽車三包何時推出?喊了很多年了,但至今無下文。
霸王條款一: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記者支招:《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當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時,如果這條款的解釋權歸廠家,那么就會做出有利于廠家的解釋,可能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為自己免責,顯然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本沒有法律依據。企業自行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由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霸王條款二:廠商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記者支招:《產品質量法》規定,如果易損件本身存在材料質量或工藝缺陷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更換或修理,不能以易損件為由拒絕質量擔保。易損件作為汽車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而作為產品的構成部分就必須承擔質量責任。汽車作為特殊移動產品,其特殊性要求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任何一個零部件都應該執行國家標準,不承擔質量責任則極有可能降低產品質量,這樣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霸王條款三:只能在指定點維修,否則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記者支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只要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管在指定點還是在指定點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廠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使原問題擴大,廠家都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霸王條款四:廠家的極限責任是修理產品
記者支招: 產品質量法規定,經營者的義務絕不僅僅只是修理,還應當更換、退貨,直至賠償損失。
霸王條款五:不得以說明為法律依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記者支招:如果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中存在錯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消費者完全可以以說明書中的內容為法律依據向廠商提出要求。
霸王條款六:進行質量擔保而發生的間接損失,生產者不承擔責任
記者支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進行質量擔保是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汽車產品這一消費活動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
霸王條款七:使用說明書與汽車配備不符
記者支招:《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規定,生產廠應向用戶提供和產品相對應的說明書;說明書按系列、成套編制時,其內容和參數不同的部分必須明顯區分。
霸王條款八:擅自改裝,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
記者支招: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如果自行改裝與汽車的損壞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生產者無權將自身法定義務轉嫁給消費者。
霸王條款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順延
記者支招:零部件作為產品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修期內更換的零部件理應順延。
霸王條款十:指定銷售零部件
記者支招:如果消費者在非指定地點購買了符合要求的零部件,但是能夠證明汽車損壞并非由該部件制造質量原因造成的,那么生產企業就應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