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海島保護法、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其中,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填補了中國人的很多“權利空白”。法律不僅涉及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還明確了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并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網站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對網絡侵權進行規制,符合時代發展要求。
對個人隱私權加以保護,成為我國立法上一大進步。法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人肉搜索’等現象讓我們感到,網絡領域對于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議事日程。對網絡侵權進行規制,可以說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的進步。”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說。
事實上,不僅是網絡侵權責任,還有更多保護個人隱私提法也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體現,諸如“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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